近半數省份非招標方式審批權下放至縣
近半數省份非招標方式審批權下放至縣
受調查范圍涉及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下放非招標采購審批權限已成必然趨勢
本報訊 記者戎素梅報道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其審批管理權由哪一級部門實施?記者對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調查得知,目前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省級非招標采購項目,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市級,而區縣級非招標項目的審批管理情況不一,共有10個省(市、自治區)將其下放至縣級,5個省(自治區)按《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但實踐中,各地對該規定的執行不盡一致。
據調查,截至目前,按上述規定、由市級監管部門辦理區縣級非招標采購項目審批的有內蒙古、吉林、四川、湖南、廣西5省(自治區);將審批權授權給縣級財政部門的,則有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黑龍江、遼寧、山東、浙江、甘肅、寧夏10省(市、自治區);兩種情況并存的有山西、陜西、湖北、江蘇、云南、福建6省,在云南省的16個州市中,有4個州市由縣級上報州市級審批,其他州市均由縣級自行審批;安徽省情況較為特殊,16個地市已有15個地市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個別地市出現并非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的現象。
不同的執行情況,反映了對法律規定理解和適用的差別。“《政府采購法》是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其核心是‘法無規定不可為’。”中部某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認為,《政府采購法》并未授權縣級監管部門審批非招標項目,因而也不能做出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政府采購法》立法時已從整體的制度框架作出充分考慮,為保證采購規模,最終未允許設立縣級集中采購機構,也未授予縣級監管部門相應的審批權限。他進一步分析指出,由于縣級政府采購規模一般較小,且地方采購人單位與財政部門關系往往盤根錯節,很容易把原本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改為其他方式。將其交由設區市審批,加大了更改采購方式的難度,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采購行為的規范性,但客觀上也造成項目周期長等問題。
部分地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縣級及縣以下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如果按規定都報上一級監管部門批準,管理程序比較復雜,采購周期較長,效率較低。因此,縣級以下如何執行此規定,可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規定。這在關于《政府采購法》法律釋義的輔導讀本中也有相關表述,并不存在違法之說。
隨著地方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不斷加強,部分省份還以規范性辦法的形式,明確將非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權下放至縣級。如,2008年,浙江省省委決定擴權強縣,將大量省級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市)政府,并由省政府發文明確具體下放權限事項,其中便包括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權。《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對《政府采購法》未授權縣級事宜進行細化規定,第二十條載明,“政府采購方式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準。采購人應當按照核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如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目前,該省各地市均按這一規定執行。
業內專家表示,在當前簡政放權、財政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購非招標項目的審批權限下放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就省管縣的非招標采購項目,今年2月起實施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其審批權在縣一級監管部門。通過該規定,可以清晰地判斷,今后簡政放權的思路將更多地體現在政府采購法規制度中,其中就包括即將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責任編輯:lilei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