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模式”又引違法質疑
“合肥模式”又引違法質疑
本報訊 日前,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對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了一次評估檢查。業內專家指出,此次評估檢查違反政府采購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加劇了當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中重復監管、多頭執法的矛盾;同時呼吁,相關部門應反思以違法創新取代依法行政的“合肥模式”,使平臺建設回歸法治化軌道。
據悉,合肥市招管局開展此次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估,旨在“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管,進一步提高交易質量與效率”。評估重點是項目在交易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質疑投訴處理等環節。評估對象選擇了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類項目。評估內容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按照規定組織交易并會同采購人進行標后履約反饋等。
業內專家一致認為,合肥市招管局并非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管部門,無權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開展檢查評估。而從根本上看,將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業務強行納入該交易中心的做法觸及法律紅線,不利于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也阻礙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
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采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等。“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更是我國政府采購為保證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為促進國內改革發展而做出的立法目標。”一位專家強調,“合肥市招管局對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質疑投訴處理情況的檢查于法無據,公然違法。”
據了解,2007年年初,合肥市以第126號政府令的形式,把全市原分別隸屬于建設、財政等7個部門涉及招標投標業務的114項執法權集中委托給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實施。原本隸屬于市財政局的合肥市政府采購中心被并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2010年12月,合肥市招管辦更名為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并于當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將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改革機制合法化,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監管,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等,被認為“對現行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帶來直接沖擊”。
今年8月,合肥市招管局報送安徽省發改委的一份文件稱,“2013年,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現‘交易額’和‘成交額’兩項業務指標‘雙雙’突破‘千億’大關,各項業務收入突破2.7億元大關。”其突破2.7億元的業務收入遭到質疑。有專家指出,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成為“創收機構”,違背了平臺建設服務性、非營利性的初衷。(楚橋)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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