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出臺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出臺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積極推進財政改革
為全面推進財政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構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的長效機制,山東省出臺《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突破和創新:
一、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是當前深化財政改革的重點任務。結合《管理辦法》印發,省政府對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改革資金分配使用方式、推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構建監管長效機制等四個關鍵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提出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壓減或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2015年預算省級保留的專項資金規模統一壓減10%,收回的資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公共服務支出,促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繼續保留的專項資金,提出了改革分配方式的具體方法和路徑,確保資金分配規范、公正、透明。
二、優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改革部署,《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切實減少項數和規模,主要用于公共服務支出,不再投向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專項資金不得重復安排,對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對象相近、管理特點類同的,應當實行整合;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需省級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有關部門應提供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的文件依據。
三、改革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為增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進行了規定。其中,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市縣按規定用途和方向使用;對用于全省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主要采取項目法管理,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對具有一定外部性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采取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帶動社會資本,不適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應采取事后補助、間接補助的方式,減少事前補助、直接補助,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健全專項資金動態管理機制。為解決專項資金結構固化、只增不減等問題,《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設立、退出等作出嚴格規定。一方面,嚴把“入口”,規定未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批準,不得設立專項資金。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調增專項資金規模。另一方面,暢通“出口”,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設立執行期限,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需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序審批。
五、強化專項資金管理監督。《管理辦法》在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外部監督,加快構建專項資金設立、使用、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新型管理體系。一是強化人大和政協監督。要求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向省人代會報告支出預算時,要重點報告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構和用途等。二是積極推行績效評價。要求加快建立差別化評價指標體系,大力推行第三方績效評價,強化績效問責,提高評價質量和公信力。三是推進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要求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分配結果以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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