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行業有了自律公約
編者按:近日,中國道路運輸協會舉辦了第五屆中國汽車租賃發展論壇。會上不僅發布了汽車租賃行業自律公約,專家們還就公車改革與汽車租賃的關系、汽車租賃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韓國的汽車租賃行業發展經驗等進行了介紹。
汽車租賃行業有了自律公約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日前,汽車租賃行業有了該行業的首個自律公約即《汽車租賃行業自律公約》。該公約是由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出租與租賃分會發起,與全國汽車租賃行業經營者代表共同商議決定而形成的。公約就租賃行業的企業經營、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據了解,公約所指的汽車租賃行業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經營方式的行業。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出租與租賃分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這個公約主要是為保證汽車租賃行業市場秩序,規范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汽車租賃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在租賃企業經營方面,公約規定,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不得非法經營。在內部管理上,汽車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操作程序,按照公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應當嚴格管理員工隊伍,堅持執行上崗前專業培訓,并定期參加行業組織的法規、政策學習和業務素質考核;應當建立健全車輛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確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的條件;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的車輛,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提供救援服務。在對外提供業務時,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使用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汽車租賃經營者對承租者負有告知義務。告知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情況、救援服務等內容。不得弄虛作假,誤導坑害客戶,不得另外索取報酬或其他財物。
公約強調,租賃業務均應由汽車租賃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受理,不得向沒有履約合同能力的顧客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公約還明確了對汽車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方面的要求。比如,汽車租賃企業應自覺接受、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自查自糾和自檢自管能力,共同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出租與租賃分會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發揮行業組織的監管作用。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服務質量、亂收費、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方面。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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