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彰顯法治化市場化精神
條例彰顯法治化市場化精神
本報訊 記者賈璐報道 暌違近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草案)》終獲審議通過。業內專家分析,實施條例的制定,順應了我國政府采購法治化、市場化的發展趨勢,對填補制度空白、推進改革實踐具有重大意義。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要求,政府采購制度也在向市場化、法治化方向發展,迫切需要法治建設的推進。制定實施條例,順應了這一要求。”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呂漢陽表示。
呂漢陽認為,實施條例緊密圍繞國家發展改革政策,如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等,體現了政府采購是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治國理政的重要調控手段。他表示:“實施條例的制定,極大程度地推進了信息公開,并體現出我國政府采購從注重程序向更加務實高效的轉變。”
具體來說,實施條例的制定,解決了長期以來法和規章之間的銜接問題,這是任何法律的實施條例必然具備的第一個價值。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點評道,可以預見,原來在政府采購法中比較籠統、寬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施條例中將被具體化。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同方政府采購市場與政策研究中心(籌)副主任宋雅琴指出,一些財政部部長令里的規定被寫入實施條例,其地位從部門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這一改變減小了這些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的阻力。何紅鋒從法律角度分析認為,與規章制度相比,許多規定只有放在“條例”中才能得到實施。他進一步說明:“比如,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再如,對合同效力,只有行政法規的規定才能有無效的規定,而部門規章就不能。”
“誠然,我們不能期望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解決所有問題,但相信實施條例一定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從而提升依法治國的實效。”南京審計學院副院長裴育坦陳。
(相關報道詳見第四版)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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