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本月起施行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本月起施行
全面規范了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指導目錄、購買方式等內容
本報訊 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近日聯合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面規范了政府購買服務基本原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等內容,進一步加固政府購買服務的頂層設計。
據了解,《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文件制定而成,旨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范圍應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購買主體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
購買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指導性目錄應涵蓋以下六類服務事項: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等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等技術性服務;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應按要求填報項目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后的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據此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此外,購買主體應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辦法》還對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監督管理、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要求財政部門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宗禾)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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