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分散采購管理更嚴更細
青海分散采購管理更嚴更細
規定采購人應建立內部分散采購組織實施工作機制,成立采購工作機構,未成立采購工作機構的采購人不得開展分散采購活動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青海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近日印發《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對采購人開展分散采購的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程序、監督檢查等做了明確要求。
《辦法》明確,采購人應當建立內部分散采購組織實施工作機制,成立由單位財務、審計、紀檢、資產管理等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機構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未成立采購工作機構的采購人不得開展分散采購活動。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分散采購有統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統采購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分散采購的組織實施。采購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分散采購項目的需求制定、項目實施、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組織工作。
在分散采購的適用情形方面,《辦法》規定,采購人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分散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因項目特殊不宜集中采購,采購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集中采購不能滿足時間要求的;利用補助(追加)資金安排已按招投標法進行過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集中采購兩次以上,無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因無供應商報名投標或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而廢標的非通用類的貨物、服務項目等。
《辦法》提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采購項目,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人可以將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依法組織采購的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采購人員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組織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能力等。此外,《辦法》還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將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自行組織采購。采購人要嚴格按照采購預算和事先確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采購完成后,采購人成立的采購工作機構應當依據分散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
《辦法》還對分散采購的監督檢查做了明確要求,其中強調,采購人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對查出的問題,按要求認真整改;對無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擅自組織采購、變更原審批采購內容、未成立采購工作機構等情形,財政部門將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本項目及今后類似項目分散采購資格,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據了解,《辦法》的出臺,是根據青海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對2013年至2014年6月份省級開展的省級分散采購項目專項檢查情況及2014年財政部發布實施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結合青海省實際情況出臺的,對規范分散采購具有現實意義。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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