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代理機構被投訴可致半年停業
對政府采購業務委托代理、采購文件編制等作出全面規范
陜西:代理機構被投訴可致半年停業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今后,在陜西執業的社會代理機構如因工作失誤等原因,1年內累計被有效投訴2次(含)以上的,經財政部門認定后,其代理業務暫停半年。
這是近日下發的《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明確的。《通知》針對政府采購業務委托代理、采購文件編制和評審、采購文件發售和公告、非招標采購活動管理4方面內容作出規定,以強化政府采購監管,保障采購活動有序進行。
針對代理機構選取問題,《通知》鼓勵采購人通過競爭或隨機抽取等方式選擇社會代理機構。對于采購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選定社會代理機構。經審批為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選定社會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向采購單位推薦或指定,社會代理機構確定后,采購單位須以文件形式送財政部門備案。
《通知》提出,各社會代理機構要加強管理,不允許其他社會代理機構及個人以本公司名義承攬和代理業務,否則,財政部門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視嚴重程度,暫停其3個月至半年的代理業務。由于社會代理機構工作失誤等原因,1年內累計被有效投訴2次(含)以上的,經財政部門認定后,其代理業務暫停半年。《通知》要求各社會代理機構將本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員情況報送財政部門,實行動態管理。《各社會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收取。
采購文件的評分項目設置和評審與中標結果密切關聯。《通知》對這兩項工作進行了細化,以確保采購結果符合需求。
《通知》要求,采購文件中必須細化有關指標的量化得分范圍,在綜合得分的每一類項下,應根據項目情況劃分若干子項。其中,對無效響應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必須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示。評審過程中,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賦分,可提請評標委員會或競爭性談判小組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對拒絕復核、拒絕說明理由的,須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處理,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廢止畸高畸低的賦分。各代理機構還可根據各自實際制定標準化采購文本,但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省的制度規定為依據,不得突破。
為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出現多個投標人的現象,《通知》要求,采購文件中應明確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選取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此外,為加大政府采購公開力度,《通知》提出,采購公告中需公布采購預算,分標段或分包的,需分開公布采購預算。鼓勵免費獲取或網上免費下載采購文件。
結合《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通知》對陜西省非招標采購活動作出規范,明確了省內各級預算單位的權限。同時提出,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可授權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批同級預算單位的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申請。
《通知》規定,競爭性談判項目必須實行多次報價。第一次報價后,談判小組可以變更采購需求,最后報價為最終報價。如采購需求沒有實質性變化,各供應商的報價應逐次降低,本次報價超過上次報價的,為無效報價。出現相同報價的,可再次報價,直至產生唯一最低報價。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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