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再監督機制
■ 文 宋軍 宋陽
政府采購制度之所以有無窮的生命力,并被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所推崇,在于其具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使整個采購過程在眾多的監督之下,成為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保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我國《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行為監督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在這種基本的監督體系框架下,人大、政協、紀檢監察以及新聞媒體等對政府采購活動行使再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只是對過程的監督,而缺乏真正的專業性的再監督。因此,完善政府采購的監督體系,必須建立和完善再監督機制。
再監督的主體和客體
政府采購的再監督是指專業性的組織從合法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專業性的角度,對已發生的政府采購活動或對有爭議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視和督促,使其達到預期目標的行為。政府采購的再監督首先是一種專業性的特殊的監督行為,它并非是對每一個政府采購活動都進行監督,而是根據需要進行的,因此,其主體和客體是固定不變的,角色不可互換。
政府采購再監督的主體是政府采購再監督委員會。其再監督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由政府采購協會的會員組成,他們都是政府采購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該行業的專業人士,具有一定的專業代表性和權威性。
政府采購再監督的客體是政府采購活動本身,它不等同于政府采購監督客體中包含的政府采購活動的參與者或組織者。所以,政府采購再監督的客體可以稱得上是“對事不對人”。
再監督的內容及職責
政府采購再監督的客體是政府采購活動本身,即對某一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的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益與效率情況進行再次監督,對有爭議的事項作出公正、權威性地裁定。其主要內容及職責為:一是對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的再監督。二是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進行再監督。三是對質疑答復進行裁決。質疑的答復是否符合要求或令人滿意,由誰來決定?最好的辦法是由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采購的再監督委員會來裁決。四是對投訴處理爭議的判定。投訴處理決定由監管部門作出,是否公正、公平,也需要第三方來進行判定。五是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再監督。在對采購對象的了解上,供應商占優勢,而采購人處于劣勢。一旦對供應商履約行為有爭議,在進入司法程序前,由大家認可的再監督委員會進行判定,可減少成本、節省時間。
雖然政府采購再監督的客體是“對事不對人”,但政府采購活動是由具體的當事人組織或參與的,所以再監督還是要針對具體的人,即對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代理機構、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為進行再監督。
再監督的組織
既然政府采購再監督的主體為再監督委員會,那么這個再監督委員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公正的、有代表性的、權威的組織。這個組織最佳的形式為自律性行業協會。
行業組織或協會與政府職能分工的總體性原則是:涉及到宏觀、決策、規劃等方面的事務由政府來行使,而中觀和微觀、執行與技術性的事務則由行業組織或協會來承擔。行業組織或協會具有民間性、廣泛性、自愿性、自律性、權威性和雙重賦權性等特點,它具有行政管理部門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監督的方式
政府采購再監督的方式分為兩種,即主動再監督和被動再監督。
主動再監督就是對所進行的采購活動進行定期抽查,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改進監管提出建議。主動再監督是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政府采購協會的再監督委員會,對已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整改的建議和防范的措施等。
被動再監督就是“不告不究”,是由有爭議的雙方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委托再監督委員會對有爭議的事項進行審查,作出裁決,或供爭議雙方參考,或供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作為行政處理的參考依據。
再監督的程序
政府采購再監督的程序主要為:第一步接受委托。即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已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再監督。第二步開展再監督活動。第三步作出再監督結論。第四步提出相關建議。
再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本地的政府采購活動,再監督委員會在監督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當與其有利害沖突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 作者單位:湖北省政府采購協會、 武漢工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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