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布今明兩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
重慶公布今明兩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
本報訊 記者邊琛瑤報道 近日,重慶市財政局公布《重慶市市級2015—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并印發通知,要求全市落實執行。
《目錄》包括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類一級目錄、53個二級目錄。根據通知,屬于《市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項目,凡適合政府采購的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采購,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采購按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通知著重強調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要求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扶持本國產品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扶持監獄企業等,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產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優先或強制采購。
通知要求,政府采購目錄中單次采購金額1萬至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實行協議供貨采購或分散采購;單次采購金額20萬至500萬元(含500萬元)實行代理采購;單次采購金額500萬元以上實行集中采購。其中,單次采購金額1萬至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貨物類、工程類、服務類項目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應在協議供貨電子交易平臺上采購,不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實行分散采購,由各單位按《重慶市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執行。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用公務卡結算采購資金。
通知要求,公開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貨物類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為40%-60%,服務類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為20%-30%。這標志著該省集中采購的程度將與全國普遍水平接軌。為進一步規范采購人的分散采購行為,青海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此前出臺了《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對采購人開展分散采購的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程序、監督檢查等做了明確要求,以加強分散采購管理。
除了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青海省此次還調高了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將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預算金額從此前規定的50萬元(含)以上,調整為80萬元(含)以上,工程項目預算金額依然延續之前的標準,為100萬元(含)以上。
為更好地執行新一期集采目錄,青海省財政廳還下發《通知》,明確了執行的相關要求。其中對財政性資金、集采機構業務范圍、工程項目適用范圍等作了規定。《通知》強調,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均屬于政府采購,必須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資金,包括列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保基金預算等的各類資金。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使用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貸款等采購行為。使用具有財政資金性質的自籌資金采購,視同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
工程項目法律適用范圍方面,《通知》明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青海省有關規定執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工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采購的,應當委托具有工程項目招標代理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如使用中央資金,代理機構應當同時具有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質。其招標投標環節執行招標投標法,其他環節執行政府采購法及青海省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并應按照有關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招投標信息;招標投標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類項目,在工程竣工后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以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采購的與工程可分割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業務范圍,《通知》提出,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項目,按照現行辦法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此外,《通知》還要求,要積極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針對服務項目的不同特點,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采購方式、評審制度與合同類型,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據了解,新一期集采目錄集中采購項目包括26個貨物類品目、3個工程類品目和8個服務類品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包括32個貨物類品目、3個工程類品目和10個服務類品目。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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