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抽取的三種特殊情形
條例實務熱點看過來②
編者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那么,“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所指的具體情形有幾種?本版幫大家梳理梳理。
評審專家抽取的三種特殊情形
■ 孟慶亮
從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來看,除非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定,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一律從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這是當前我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的基本原則。而在執行具體政府采購項目時,“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所指的具體情形有哪幾種,筆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情形一:專家庫資源不足時,可補充錄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第二十一條: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四條:評審專家庫中相應專業類型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使用。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3〕375號)第四條:專家庫中相應品目沒有抽取單位所需專家,或者專家數量達不到采購單位所需數量時,經財政部國庫司核實后,所需專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抽取單位以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國庫司推薦并提供相關資料。財政部國庫司審核后將合格專家入庫供單位抽取。
分析: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政府采購項目涉及的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相應品目中沒有抽取單位所需的專家,或者可抽取的專家數量達不到所需數量時,經財政部門核實后,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數量3倍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和相關資料,由財政部門審核合格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情形二:隨機抽取難確定時,可自行選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七條: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四條: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情況特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分析:根據上述規定,其一,在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實施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政府采購項目時,若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報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財政部門同意后,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其二,在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時,若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自行選定評審專家。
其三,在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時,屬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者其他情況特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也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
情形三:PPP項目可自行選定專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七條: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采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至少應當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
分析:依據上述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PPP項目,評審小組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自行選定,無需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作者單位: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鏈接
《條例》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條例》第六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其中對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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