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怎能接受公益捐贈
以案說法
獻“愛心”也不能違法
政府采購怎能接受公益捐贈
■ 張憶安
案情■■■
今年3月,為了支持小麥主產區發展春季農業生產,確保小麥豐收,某市農業局使用上級財政補貼資金,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一批小麥“一噴三防”物資,包括殺蟲劑、殺菌劑、微肥等。
其中,殺蟲劑包防治面積10萬畝,預算金額50萬元。開標后評標委員會發現,A公司的報價竟然只有5元,便要求其投標代表對此作出澄清。A公司負責人表示,自己是本地人,想通過一些公益活動回報家鄉父老,該公司每年都會拿出一部分資金,無償為當地村民進行病蟲害防治。
對于質量能否保證的疑問,該負責人當即承諾:“如果中標,我可以先交10萬元履約保證金(占殺蟲劑包預算金額的20%),后期不能按要求履約的話,甘愿接受處罰,10萬元不要了。”
這一承諾讓評標委員會內部產生了分歧。有專家認為,A公司的行為看似合理,實則對其他供應商不公;也有專家表示,A公司完全滿足采購需求,并且已保證按要求履約,選擇其中標能節約大量財政資金。
最終,A公司被確定為殺蟲劑包的預中標供應商,但中標公告發出后即遭到質疑。
分析■■■
本案例的矛盾焦點在于A公司的行為是否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首先,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另外,公益捐贈不存在合約關系,A公司通過投標政府采購項目,進而以象征性的5元報價中標的行為是有償的,并且要簽訂合同,完成履約,所以A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公益捐贈。
當然,A公司的出發點值得肯定,但開展公益捐贈回報家鄉父老,應該通過其他形式實現,政府采購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依法采購是根本要求之一。
其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事實上,在一些軟件開發項目,供應商可以以成本早已收回為借口,讓有關部門難以認定其是否低于成本,但本案例標的物殺蟲劑包不同于軟件開發項目,其成本很容易認定。因此,在明確A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公益捐贈后,其5元報價明顯帶有不正當競爭性質,影響到其他供應商的公平競爭。
最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要求,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采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A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以5元報價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并無不妥,動機也很純正,只是行為方式欠考慮。站在依法采購的角度,評標委員會選擇A公司為預中標供應商則不合法,因為其行為已明顯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啟示■■■
政府采購實踐中,供應商以0元或者超低價投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具體情形不外乎幾種:一是在某些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中,下轄市縣的系統建設要求與省級配套,供應商在參加省級采購時,以0元或超低報價先獲取中標,然后再以高價提供給市縣級政府部門,堤內損失堤外補;二是在一些軟件開發項目中,供應商投標時承諾可免費贈送或報價極低,但事實上此類軟件后期維護和升級費用非常高,短期的損失可以在后期得到彌補;三是一些供應商為了壟斷市場,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其一旦達到目的便立即提高價格,謀取暴利。對于上述行為,相關各方該如何應對?
實際上,對供應商的0元報價行為很好處理,可直接認定其投標無效,依據是政府采購法的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0元報價屬于無償行為,理應被拒絕。當然,廣大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一定全部精通,所以具體到每個項目,為了保證項目順利推行,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最好在采購文件中說明“本次采購活動不允許0元報價”。
同時,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這是案例中A公司以5元報價回報家鄉父老不能為政府采購所接受的間接依據。
至于其他一些超低報價問題,處理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有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服務)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政府采購也不例外。評審專家如果難以把握,應該如實向采購代理機構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匯報,由后者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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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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