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向社會購買316項服務
上海將向社會購買316項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購買主體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
本報訊 今后,上海市市本級6大類57款316項服務事項將向社會力量購買。購買主體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執行。
上海市市政府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實施意見》,同時下發《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對該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作出上述規定。根據《意見》,該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將19款基本公共服務、12款社會管理服務、3款行業管理與協調服務、9款技術服務、13款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及其他服務事項推向市場,由符合資質的社會組織承接。
《意見》提出,該市政府購買服務的目標任務為:2015-2017年,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市逐步推開,基本形成規范統一、安全高效的購買服務公共管理平臺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在購買程序方面,購買主體應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承接主體;對招標需求標準差異較大或沒有統一標準的項目,可按照最有利標的決標原則,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承接主體。對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改革,簽訂履行期限為1-3年的政府采購合同,有效調動各類承接主體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服務成本的積極性;對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服務質量提升和服務水平提高,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綜合性評價機制和信用制度。
《意見》明確,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行政決策等服務事項。
《辦法》進一步細化規定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等內容,明確該市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執行。
根據《辦法》,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市場條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潛在承接主體的項目,可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定向委托。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可參照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執行。(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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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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