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管理不再是“被遺忘的角落”
樣品管理不再是“被遺忘的角落”
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出臺規定,規范樣品管理,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樣品遞交、驗收、退還等方面的職責
本報訊 今后,進入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招標、競爭性談判及其他項目,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遞交樣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指派工作人員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樣品的驗收、核對、登記、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購文件規定不清而造成的樣品遞交問題,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解釋。
這是市交易中心近日發布的《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中心樣品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的。據了解,當前各地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樣品管理專門進行規范的并不多見。為保證樣品遞交、退還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維護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交易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定了該《規定》。
《規定》提出,樣品是投標(競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統一存放至市交易中心指定地點,由市交易中心指定專人專管。樣品的制作、運輸、安裝、拆除等相關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規定》明確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樣品管理中的責任,提出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參加評審,不得以過高的樣品設置條件阻撓或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因采購項目需要設定樣品的,采購文件應明確規定樣品規格、數量,樣品提交和退還時間、地點,以及樣品退還等事宜。采購文件要求提供樣品時,應充分考慮供應商的樣品制作、運輸成本以及市交易中心場地限制等因素。采購通用產品、標準產品不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可要求供應商提供照片、檢測報告等資料;因采購項目需要設定樣品的,至少應有3家以上生產廠家的產品能夠滿足所設條件;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產品樣品,可要求供應商提供便于運輸和攜帶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樣品,或實物圖片、模型小樣等;不得對供應商提交樣品提出過高要求,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的,樣品價值不得高于該項目(分包)采購預算的0.2%。
采購項目需要遞交樣品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發布采購文件前與市交易中心溝通場地事宜,并至少應于開標前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項目至少于談判前3個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樣品遞交申請書》。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指派工作人員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樣品的驗收、核對、登記、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購文件規定不清而造成的樣品遞交問題,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解釋。
在樣品退還方面,供應商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退還時間,自行取回樣品。采購文件未作明確要求的,供應商應于中標結果公告之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市交易中心完善樣品退還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供應商須延遲取回樣品的,須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市交易中心受理后可延長最多7個工作日的無償管理期限。如供應商的樣品未及時取回,投標保證金暫不退還。
《規定》還明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樣品和因項目質疑、投訴需要封樣的樣品由采購人負責封樣并妥善保管;如發生擅自更換樣品或篡改樣品標識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較大影響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渝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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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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