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代理機構真正回歸公平起跑線
江西代理機構真正回歸公平起跑線
該省財政廳發文規范選擇采購方式和確定代理機構的相關要求,嚴格賦予采購人自由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合理選擇采購方式
本報訊 江西省財政廳近日下發《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合理選擇確定采購方式和代理機構有關工作的通知》,嚴格賦予采購人自由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即是否委托、委托誰完全自主。其中提出,采購人在選擇采購方式時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同時,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時也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等因素,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
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針對代理機構選擇存在的問題,他們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的要求,改變原來部分地區采用搖號、抽簽、登記備案等方式限制代理機構自由競爭的做法。為此,《通知》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目錄中的采購項目一律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不得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由部門統一組織自行采購或委托社會集中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仍對采購項目負全部責任,代理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對授權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執業能力以及專業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并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代理機構的承接項目的從業人員與中國政府采購網公示不一致的,采購人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采購人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在采購方式選擇上,《通知》規定,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情形及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自行選擇,財政部門不再審批;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情形或者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在選擇采購方式時須經集體研究決定。據介紹,此舉旨在解決采購人隨意濫用非招標方式,監管部門審批不透明、效率低下等問題。
此外,《通知》還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做出了約束。其中規定,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管理部門應進行集中研究批準。特別是申請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應嚴格把關。《通知》還強調,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人員不得為采購人推薦或指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人打招呼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或干預采購人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熊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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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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