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政府采購的63個時間節點(上)
把握政府采購的63個時間節點(上)
■ 黃鋼平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對政府采購活動時間節點要求,把握不好,將會影響整個政府采購活動,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為便于掌握這些時間節點,筆者對其進行了梳理。
預算編制
1.預算編制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
一般性規定
2.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時間:根據《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
3.項目預算公開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4.評審報告送交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
5.評審報告確認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6.中標結果公告及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和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7.中標結果公告期限:根據《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35號文”),期限為1個工作日。
8.采購合同簽訂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9.采購合同公告時間:根據《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10.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11.采購項目驗收公告時間:根據135號文,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12.采購合同備案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四十七條,項目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3.采購資金支付時間: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14.媒體發布公告信息時限: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9號令”)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項的時間要求:根據《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16.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審批時間要求:根據74號令第四天,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
17.招標公告期限:根據135號文,期限為5個工作日。
18.資格預審公告時間: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19.等標期: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及18號令第十六條,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1.現場考察或答疑時間:根據18號令,現場考察或答疑應在開標前組織。
22.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3.延長截標和開標時間:根據18號令第二十八條,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24.截標開標時間:根據18號令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非招標采購方式
25.采購文件公告時期限:根據135號文,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26.談判文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時間:根據74號令第二十九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7.磋商文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時間: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14號文”)第十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8.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限:根據74號令第三十八條,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9.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有異議的補充論證時間:根據74號令第四十條,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
30.談判文件、詢價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74號令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1.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214號文第十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32.提交最后報價時間:根據74號令第三十三條,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根據214號文第二十一條,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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