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理順政采管理執行體系
內蒙古:理順政采管理執行體系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針對深入貫徹落實《條例》明確提出五個方面意見
本報訊 記者程紅琳報道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要求自治區各級政府及各單位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從理順政府采購管理執行體系,不斷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等五個方面提出明確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意見》提出5點意見,包括充分認識《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理順政府采購管理執行體系,逐步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全面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不斷規范政府采購活動。
為理順政府采購管理執行體系,《意見》明確指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獨立操作、權職統一、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制約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除法定監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取授權、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將專家庫管理、信息公告管理等監督管理職責交由其他機構行使的,必須立即清理收回;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常駐政府采購開評標場地進行現場監管的,應立即撤出?!兑庖姟窂娬{集中采購機構應具有獨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地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并入其他機構的,應立即依法整改。同時,《意見》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改變政府采購法定評審程序;不得改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設登記、報名、備案、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違規介入評審現場,干預評審結果。
《意見》另一大亮點便是將加大采購人“因用而采,以需定采”的主體責任作為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內容。《意見》指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厲行節約,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對于如何做到“以需定采”,《意見》給出了詳盡的“說明書”:采購需求及招標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采購需求信息使用的單位、符號應采用國家標準;技術指標、技術參數表述應客觀準確、詳實可靠,不得主觀編造、拼湊;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技術參數應靈活使用“大于”或“小于”符號,盡量避免使用具體數值;不得使用模糊性修飾詞(如:知名品牌、堅固耐用、外形美觀、功能強大等);嚴禁配備明顯超出機關辦公基本需求的高檔次、高配置產品,杜絕因技術、功能閑置等造成資金浪費的現象發生;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征求專家和相關供應商的意見;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此外,《意見》還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要做到應采盡采。同時,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按照“修訂一批、填補一批、細化一批”的思路,穩步加強制度建設和創新,不斷提升政府采購操作執行水平,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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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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