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細刻政府采購違法處罰“標尺”
浙江細刻政府采購違法處罰“標尺”
該省財政廳修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違法行為44項,占總數的近一半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浙江省財政廳近日公布修訂后的《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其中對政府采購等財政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適用情節及量化參考標準做了進一步細化。
浙江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標準》對此前《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進行了修訂,主要是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浙江省財政執法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作了適當補充和細化,不同違法情節視嚴重程度不同,分檔處理,確保罰責一致。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標準》在分類上與此前一樣,列明了各類財政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法律依據、處罰種類、自由裁量幅度、適用情節、細化和量化參考標準。其中,共包括91項財政違法行為,涉及政府采購的違法行為44項,占總數的近一半,這些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依然囊括了采購人、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各方。
與《自由裁量權標準》相比,修訂后的《標準》結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等各類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依據等做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自由裁量權標準》共涉及政府采購違法行為32項,修訂后,《標準》中涉及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整體數量增加了12項。其中,“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等部分內容因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被刪除,而“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違反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等違法行為因政府采購新的法規政策要求而被增補入《標準》。
在適用情節和量化參考標準方面,《自由裁量權標準》中大部分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被分為兩類。同時,其中還有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量化參考標準并未明確細分罰款金額。修訂后,《標準》中各類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及相應的處罰量化參考標準也分的更細致。如“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等16項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情節被分成4類,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幅度一一對應設置了量化的處罰金額等參考標準。
以“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購”的違法行為為例,《自由裁量權標準》將其處罰適用情節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和“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的影響”兩類,對應的量化參考標準為“不罰款”和“罰款”兩項。在修訂后的《標準》中,此項違法行為的情節被分成4類,其中,“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量化參考標準為“給予警告”;“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量化參考標準為“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量化參考標準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量化參考標準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負責人表示,浙江省財政廳還同時公布了修訂后的《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性指導、財政部門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的裁量權限和財政部門行使財政行政處罰的監督機制。此舉旨在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綜合裁量的原則,規范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程序制度以及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劃分,加強對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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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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