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標書和委托書不再“隨心所欲”
青海:標書和委托書不再“隨心所欲”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繼去年出臺了各類采購方式公告范本后,青海省財政廳在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方面再出新舉措,近日出臺了全省統一的標書和委托書范本,進一步規范了采購文件和采購行為。
據了解,青海省財政廳此次印發的招標文件范本(試行稿)適用于貨物類政府采購項目。該省財政廳要求,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專用貨物的,應參照范本的規定要求編制具體的招標文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對招標文件的編制有更加有利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在不改變范本的規定要求并取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編制具體的招標文件中體現。各級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監督部門應當認真監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對范本的執行情況。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該招標文件范本明確了采購項目的商業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內容,包括《投標邀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須知》《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書范本(貨物類)》《投標文件格式》《采購項目要求及技術參數表》六個部分。其中,《投標文件格式》除了投標函、報價一覽表、分項報價表等內容外,還列明了《供應商需提交的供應商誠信承諾書》和《無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青海省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書(格式文本)》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條例》的規定,明確了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共包括委托項目情況、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事項、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約定事項、協議的變更和終止、違約責任等7部分內容。其中強調,采購人有權就委托的項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是不得要求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提出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指定產品品牌、型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評審專家指定或暗示中標人。同時,其中還要求,代理機構應當安排2名以上參加過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代理本項目,并指定其中一名為該項目負責人,代表代理機構在授權范圍辦理委托采購事宜。
青海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招標文件范本(試行稿)和委托代理協議書(格式文本)是根據政府采購法、《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經反復調研制定出臺的,此舉旨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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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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