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系統出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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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系統出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典章”
本報訊 信用比黃金和金錢更重要!為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頒布實施《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這是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大創新,旨在督促供應商誠信履約,促進政府采購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提升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水平。
政府采購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同時,建立政府采購信用制度,是政府采購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供應商應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對供應商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在政府采購工作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部分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規定、違反合同約定、投標響應不誠實、產品質量不合格、售后服務不到位等一系列不誠信行為,因此迫切要求加強對供應商的信用管理。同時,在評標、磋商等評審過程中,對供應商信譽得分如何評判,一直缺乏操作依據和評審標準。這些都對供應商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客觀要求,也對政府采購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了嚴峻挑戰。稅務總局以開展“三嚴三實”活動為契機,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結合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在充分進行市場調研和國稅系統調研的基礎上,著力建立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
管理辦法出臺,得到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各采購人及廣大供應商等各方面的廣泛認同。財政部有關領導到稅務總局調研時指出,國稅系統制定信用管理辦法很好,工作走在前面,具有開創性和引領性。國稅系統各級采購人一致認為,管理辦法條理性、可操作性和約束力強,將極力督促供應商誠信履約,有利于采購項目執行,有效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同時,管理辦法也得到了供應商的極大認可,供應商認為評價指標客觀、評價方法科學合理,堅持“激勵守信、懲戒失信”原則,獎優罰劣,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將正確引導和有力敦促供應商更好地參加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共同建立和維護良好的政府采購環境和秩序。(陽春 孫曉博)
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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