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采購人擔當起分散采購主體責任
哈爾濱市發文要求,采購人應成立采購工作組,否則不得開展分散采購活動
采購人擔當起分散采購主體責任
本報訊 分散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應如何規范操作、完善管理?日前,哈爾濱市財政局專門就加強分散采購管理作出規定,明確了采購人的責任主體地位,要求其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散采購的組織管理。
目前,我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哈爾濱市財政局要求,分散采購項目應編入政府采購預算,無特殊情況的,預計采購時間應安排在一季度,并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預計采購時間,提前1個月申報采購計劃,采購項目復雜確需延長申報采購計劃時間的,申報采購計劃最遲不得超過預計采購時間1個月。
該市要求,分散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廉潔高效原則,采購單位可依法自行組織開展采購,也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其中,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不具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自行招標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該市強調,市直及區級各單位為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責任主體。采購人應加強對分散采購的組織管理,依據財政部2012年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制定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如,制定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對崗位職責權限、相關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和內部審核、驗收管理、質疑投訴答復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采購人還應成立由單位財務、審計、業務、資產管理等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組,負責分散采購項目的需求制定、項目實施等組織工作,強化對分散采購活動的內部控制,未成立采購工作組的單位不得開展分散采購活動。
在具體實施方面,采購人在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申報分散采購項目計劃,經主管預算單位對分散采購計劃中的采購品目的數量、金額、技術參數和要求、采購方式等進行審核,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處核準后,財政部門業務處將分散采購計劃下達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分散采購項目選用評審專家,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此外,對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的工程、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該市要求,應依法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采購人應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采購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未達到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規模標準的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工程,應依法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采購人還應加強對供應商履約驗收管理,依據分散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該市還對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信息公告、采購合同備案、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采購文件歸檔保存等方面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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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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