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車管理有新規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為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數量,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將實行指標管理。近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在《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車的管理進行了明確。
據了解,新出臺的《通知》旨在從嚴控制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數量,確保公務用車數量零增長,降低機關運行成本,緩解北京交通擁堵狀況。根據《通知》,實行指標管理的公務車范圍涉及部級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含轎車、越野車、旅行車、大客車等。
在管理主體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指標管理,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負責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指標管理。
《通知》明確,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公務用車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且編制有空缺;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經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批準;處置一輛,更新一輛,不增加本單位公務用車數量;公務用車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達到以上指標申請條件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
另外,該《通知》還明確了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參加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方式購置公務用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指標管理也依照《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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