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1)】WTO中的“富國俱樂部”
【走進GPA(1)】
編者按:我國于2007年底啟動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加入GPA談判,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產生廣泛和深遠的影響。
GPA是WTO的一項諸邊協議,目標是促進參加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其文本主要是約定參加方應盡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核心是參加方在政府采購市場上,要給予其他參加方的供應商和產品以國民待遇,除GPA規定和締約雙方另有約定外,參加方不得給予本國企業和產品特殊待遇?,F行的GPA文本是1994年修訂頒布的(簡稱“94版”)。為了提高GPA法律條文的邏輯性、嚴謹性和適用性,近幾年來GPA參加方集中力量對文本進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初基本定稿(簡稱“07版”),但對其中個別重要條款尚未達成一致。
為了讓讀者更深入地了解有關GPA的情況,本報從今日起推出“走進GPA”專欄,敬請關注。
WTO中的“富國俱樂部”
提及《政府采購協議》(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簡稱“GPA”),人們自然不會丟掉它的前綴——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簡稱“WTO”)。
GPA誕生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WTO的前身,簡稱“GATT”)東京回合談判期間,在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基本得以完善,并在WTO多哈回合期間再次修訂。作為WTO這一復雜的國際貿易體系下的子系統,GPA不僅依托WTO作為其組織上的載體,而且在執行機制上直接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WTO是GPA制度效力的直接來源,GPA的發展深深地打上了WTO的體系烙印。
其一,在體系形式層面,GPA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簡稱“WTO協定”)的附件之一,是WTO系統內現存的2個諸邊協定(即由WTO成員自愿加入)之一,不屬于WTO一攬子協定的范疇,沒有簽署它的WTO成員方不受其約束。
其二,在規則層面,GPA是一套完整的國際貿易法律制度體系,其法律文本提供了各國實行政府采購貿易自由化的規則框架。與WTO體系內其他協議不同,GPA在規制政府的貿易管制行為的同時,直接管制政府的采購行為。在機制層面上,以實力均等為前提、強調利益對等的互惠原則是主導GPA談判的主要機制。
其三,在利益分配體系層面,GPA體系中利益不均等問題較WTO體系更為嚴重。
在WTO體系內,發達國家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發達程度有利于其國內制度向WTO的輸出,而它們在WTO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和利益訴求決定了WTO的制度來源于主要發達國家的法律和慣例。隨著WTO規則成為世界經濟貿易的通行規則,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的影響逐漸深化,WTO體系的不平衡問題開始顯現。關注國際貿易體系,尤其是WTO體系演進的研究者發現,以推行貿易自由化為宗旨的國際貿易制度往往缺乏對發展中國家發展意愿和發展手段的關懷,導致國際貿易體系成為一個不公平的利益分配體系。WTO項下的協議給與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和差別待遇非常有限,發展中國家需要承擔的義務與發達國家所承擔的義務并沒有太大的區別。多數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只能通過享有一定的過渡期來延緩WTO規則帶來的沖擊,而這一權利也往往需要以更大的市場讓渡來換取。代表發展中國家長期參與國際貿易談判和國際發展事務的達斯曾尖銳地指出,WTO體系是以發達國家的模型鑄造、實現發達國家利益的工具,在這座“偽善的紀念碑”下,發達國家依靠自身的貿易實力以及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優勢地位,實行雙重標準,在迫使發展中國家取消或減少貿易壁壘的同時,對本國不具備競爭力的產業卻始終加以保護。
曾經擔任世界銀行副行長和首席經濟學家的斯蒂格利茨指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權力關系決定了以“法治”為名義、強調形式公平而忽視實質公平的貿易自由化制度帶來的利益分配總是不成比例的,總會偏向富裕國家。
作為WTO體系的組成部分,GPA不僅繼承了WTO上述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首先,GPA現行的規則體系與成員方的談判承諾主要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而烏拉圭回合被認為是GATT/WTO諸輪談判中最不平衡的一個回合。其次,GPA的規制對象是成員方的政府采購行為,考慮到利用政府采購支持本國的各種經濟、社會、政治政策目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購領域內的貿易自由化與國家發展政策自主權的沖突格外突出,那么制度本身公平性的偏差將會引起更加嚴重的不平等問題。
其四,在成員構成上,GPA是WTO框架下有名的“富國俱樂部”。
目前,GPA共有41個成員方。主要是經濟發達的WTO成員,在地區分布上以歐洲國家最多,其次是亞洲和美洲。他們是2004年以前加入GPA的美國、加拿大、歐盟總部、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荷蘭、荷屬阿魯巴(位于拉丁美洲)、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士、希臘、愛爾蘭、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以色列、日本、新加坡、韓國、中國香港。歐洲聯盟擴大后,新加入的10個成員國于2004年開始接受GPA的約束。這10個成員國主要是東歐國家,他們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斯洛文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塞浦路斯和馬耳他。2007年,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GPA。2008年,中國臺北正式成為GPA成員方。正在申請加入GPA的,有包括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和地區。取得GPA觀察員地位的,有包括中國在內的20個國家和地區,還有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貿易中心)。GPA成員方大約為WTO成員總數的1/4。
有關專家指出,GPA成員方集中于主要發達國家和一些小而開放的發展中經濟體,廣大發展中國家作為非成員方參與制度建設的空間十分有限,這無疑將導致發展中國家在GPA中的集體失語。(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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