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將被重罰
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將被重罰
中工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張偉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出了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該《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
鑒此,《解釋》第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針對公眾關注的重金屬污染問題,《解釋》細化了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明確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解釋》還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記者獲悉,今天發布的這一《解釋》將于2017年元旦開始實施。
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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