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應具備哪些條件
采購人代表應具備哪些條件
■ 周景超
某單位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監控設備。該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組成了評標委員會,其中采購人代表1人,技術、經濟、法律專家共4人。評標過程中,有評審專家就采購內容描述不太清晰之處詢問采購人代表時,采購人代表說了句讓全場評委啼笑皆非的話:“具體采購內容我也不太清楚,我在財務股上班,被臨時安排來評標了。”
以上案例或許只是個別現象,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采購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及其產生辦法的缺失和采購人的無奈。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和產生辦法,對采購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和產生辦法并未作明確規定,采購人不知如何選擇,只能“照貓畫虎”。另一方面,根據18號令第四十五條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七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詢價小組、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簡單將其理解為派代表參與評標即可,若采購人單位符合條件且自愿作為采購人代表的人員不足,也只能臨時指派其他人員參與評標,最終選派的代表難免技術性、專業性不足,且未充分了解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及采購需求,對項目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那么,采購人代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筆者認為,一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二是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三是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四是沒有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五是依法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采購人代表如何產生?實踐中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采購人單位有符合采購人代表條件的人員。即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歸類、整理成人員花名冊,由單位紀檢人員或邀請其他有監督權的部門安排的監督人員到場,通過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代表。抽取時間應安排在開標前一天內,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種是采購人單位無符合條件的人員。此時,采購人可寫明情況報財政監督部門批準,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項目專業的人員。第三種是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難以確定合適的采購人代表,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從其他部門或社會組織中選擇符合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以上三種方法產生的人員,都必須由采購人出具授權委托書以及證明其職稱、身份的證書、證件和材料,才能成為采購人代表。
參與采購項目時,采購人代表應注意哪些事項?第一,采購人代表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第二,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不能以個人看法為由作出傾向性、誤導性的發言,若評審專家主動詢問時,也不能應邀介紹自己的傾向或者有誤導的語言和說明等。
派采購人代表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賦予采購人的權利;選派責任心強、業務精湛、道德水平高的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則是采購人的義務。各級、各地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采購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合理選擇采購人代表,公正、公平地推薦和確定中標供應商。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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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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