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兩”的評標專家
【案例解讀·案例八】
“缺斤少兩”的評標專家
◆ 評標專家應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專家不少于2/3
◆ 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招標公司接受采購人某學校的委托,就該校“新教學樓辦公桌椅采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項目預算190萬元人民幣。11月14日,采購人確認了招標文件,Z招標公司于11月15日發布了招標公告,并同時開始發售招標文件。在招標文件發售期內,共有四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12月5日投標截止,四家供應商均遞交了投標文件。Z招標公司組織了項目開標和評標,經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了B公司為中標候選人。采購人對評標結果進行確認后,Z招標公司于12月8日發布了中標公告,公布B公司為中標人。
中標公告發布后,A公司提出質疑,稱:B公司在辦公家具行業內屬于質次價低的供應商,按照本次招標文件中的評分標準,雖然B公司價格分能夠拿到滿分,但是技術分上與A公司的差距很大,B公司在價格分上的優勢不能彌補其在技術分上與A公司的差距,因此,本次招標B公司能中標,一定是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況。Z招標公司在收到質疑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果進行復核。原評標委員會出具的復核意見稱: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辦法進行評審,對各投標人的評分均是客觀公正的。Z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委員會的復核意見對A公司進行了答復,A公司對此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評標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的情況。因此,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調查發現,在《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表》中,共有5位評委,其中2人填寫的工作單位顯示這兩個人都是采購人所在學校的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是該校副校長,另一名為采購辦主任。財政部門調取的評標專家抽取記錄顯示,Z招標公司12月4日抽取評標專家時,共抽取了3名外聘專家。隨后,財政部門向Z招標公司詢問了解相關的情況。Z招標公司解釋說,本項目金額不大,按照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有5名評委即可。在抽專家之前,采購人通知Z招標公司該校的副校長和采購辦主任都要參與本次評審工作。Z招標公司了解到該副校長具有高級經濟師、教授級高工職稱,認為可以將該副校長列為經濟類專家參與評審,因此,在抽取評標專家時,僅抽取了3名外聘專家。從評標報告中的評分表看,所有評委的打分均比較客觀,沒有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出現,在技術分一欄中,A公司確實比B公司得分高,但由于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分因素包括價格、技術、信譽、業績、服務五項,B公司綜合得分排名第一,基本可以排除評標不公平的情況。
【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中,采購人委派代表和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標專家時應注意的問題,即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工作時,不能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另外,采購代理機構也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抽取專家。
在一個采購項目中,評標委員會應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之所以這樣要求,是因為評標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且需要獨立、公正,不能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當影響,因此,評標工作必須依靠具有一定專業知識且身份獨立于采購人的專家進行;評標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為采購人評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的投標人,應該給采購人在評標中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但由于在項目前期調研和市場調查中,供應商難免會與采購人有所接觸,在評標前采購人已對不同的供應商形成了既定的印象,同時,供應商也有可能通過不正當手段對采購人施加影響,故評標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不應過多,以免影響評標委員會的獨立、公正判斷。所以,采購人代表如果以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雖然在形式上滿足專家超過評委總數的2/3,但可能會造成事實上采購人代表過多,極端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所有專家均來自采購人單位,造成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為采購人內部人員的情況,這就不能保證評標工作的獨立和公正,因此,采購人代表不能以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工作。本案中,采購人和Z招標公司即忽視了上述問題,采購人委派代表過多,Z招標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抽取評標專家,造成項目評標委員會構成不合法。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中Z招標公司在采購人委派2名評審代表的情況下,只抽取了3名外聘專家,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45條“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的規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第19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本項目違反了18號第45條的規定,根據20號第19條的規定,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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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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