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確定評標專家,行不行
【案例解讀·案例十】
自行確定評標專家,行不行
【案情概述】
采購人某研究院為推進辦公自動化工作落實,委托X招標公司組織了“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項目”的采購工作,項目招標預算為200萬元。采購人成立了專項采購小組,由資產科、網絡中心、計劃財務處、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自4月4日發布招標公告開始,招標過程歷經了發售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其間共有3家投標人參與投標活動,經評審A公司綜合得分最高,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中標后、采購合同簽訂前,財政部門收到關于本項目的舉報,舉報人稱“本招標項目早已內定,涉嫌在中國政府采購網裝模作樣招標,濫用財政專項資金。”
【調查情況】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采購人的公開招標工作是否涉嫌違規。因此,收到舉報后,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了監督檢查,調查期間采購活動暫停。經過調取本項目招標文件、采購記錄等材料,財政部門發現,X招標公司于4月4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4月24日組織了評標工作。在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表中,有一位評標專家在“專業”一欄中填寫了與本次采購內容完全沒有關系的“土建”專業。于是,財政部門調取了“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記錄,發現4月22日至4月23日,X招標公司沒有從財政部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隨后,財政部門就該問題向X招標公司詢問,X招標公司承認未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中抽取評標專家,而是于4月23日,在采購人的監督下,從該公司自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了評標專家。X招標公司向財政部門提供了當時抽取評標專家的記錄表格。
【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沒有按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的問題。
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采購人的受托方,應當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對采購人給予正確的指導,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程序節點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采購人如果對政府采購工作節點的具體操作過程不太清楚,采購代理機構就應從專業的角度向采購人提出建議,并且合規操作。本案中,X招標公司雖然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有采購人的監督,而且抽取時間也符合規定,但是由于沒有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中抽取,實際上評標工作的第一步就走歪了,導致后續的評標工作和評標結果無法得到認可。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48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3〕119號)第3條規定,“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本項目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本項目違反了18號令第48條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6條規定,“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責令采購人對本項目作廢標處理。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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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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