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決集采機構去留問題
【觀點】
合法解決集采機構去留問題
■ 王叢虎
在公共資源交易整合過程中,各地都不可避免地遇到集中采購機構何去何從的問題。毫不諱言,不管是以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還是以發展改革委的名義,抑或以紀委名義等為主推動的公共資源交易改革,都無法回避來自政府采購中心及其業務主管部門的問題。
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與其他社會代理機構不同。一直以來,工程建設領域的招投標工作都是由各類企業性質的公司代理,產權交易、土地招拍掛、藥品采購和醫療器械采購等與此類似。而唯有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其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必然涉及政府采購業務,集中采購機構何去何從則成為討論話題。二是政府采購承載著更多的財政政策功能。與其他類型的交易活動不同,由于政府采購(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使用的是財政資金,是一種公共支出行為,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必然要實現更多的經濟、社會、政治等政策功能。正是由于這些差異,加之行業主管部門的利益,只要涉及集中采購機構或政府采購行業主管部門,難免發生矛盾。
該如何處理這一問題呢?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完整保留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地位和獨立運行,甚至保留其獨立的辦公場所和電子化系統,如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中心。目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保留了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運行的法律地位。二是雖保留了政府采購中心的牌子,但實質上采購中心已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如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都屬于這種情況。三是完全取消了集中采購機構的牌子,或將采購中心變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設的一個部門,或業務完全被消化掉,如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紹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
改革往往觸及原有制度的底線,甚至與現有法律相抵觸。然而,一旦遇到法律的“天花板”,可否違法進行呢?答案是否定的。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當改革遇到法律問題時,應該停下來獲得法律授權;李克強總理也一再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當然,法律的制定是讓人來遵守的,對于公共部門、執法部門而言,執法守法更為重要。那么,到底該如何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整合中集中采購機構的去留問題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職能呢?這其實體現著公共管理者的智慧與藝術,也是學者強調最多的“公共管理是一門技術,同時也是一門藝術”。各地處于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第一線的公共管理者們,可能是來自原集中采購機構的領導,也可能是來自原工程建設招投標中心的領導,也有來自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的領導,或者來自產權交易部門的領導等,他們都應既掌握法律精神、改革目標和相關政策等技術性工具,又具備多方協調、公務合作、溝通平衡、包容共處的公共管理藝術,或稱公共管理能力。
總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改革,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的必然選擇。各地在進行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既要基于我國國情、政策法律,還要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如果要取消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抑或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能從財政部門剝離出來,都要充分考慮到《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具體規定。實際上,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或獲得上級授權、委托的方式進行改革創新,確保其合法性、可行性。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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