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革增后勁
為改革增后勁
■ 王志華 吳建國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當前,各地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將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務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收到顯著成效。但一些地方也存在著社會組織服務能力不足、與政府要求和社會需求差距較大、提供的服務“縮水”等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造成政府購買服務“后勁”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社會組織尚處于發展初期,實力弱、內部結構不完善、規章制度不健全;二是社會團體功能單一、服務能力弱,不足以承接政府轉移的部分服務事項;三是監管缺位,政府作為出資者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既要對服務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也要對完成的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價,未形成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制,一些社會組織只追求利潤、不重視服務品質,群眾意見很大。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政府有意愿、社會組織有能力兩者同等重要。各地在擴大購買服務范圍的同時,必須緊緊圍繞“抽身”和“接手”兩個環節開展工作。一是創新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將現行“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和行政部門業務主管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為“民政部門登記管理、行政部門行業管理、社會監督和社會組織自律相結合”的新型管理模式,逐步淡化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空間。二是改革社會組織登記辦法,清理社會組織前置審批程序,縮短登記時限,簡化登記手續,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形成以街道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為平臺、多種類型并存、滿足多元化需求的社區社會組織體系。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海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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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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