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乘用車企業新能源車積分比例或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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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乘用車企業新能源車積分比例或不低于8%
本報訊 記者張明柳報道 6月13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指出,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面,《意見稿》指出,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等。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方面,《意見稿》指出,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實際值小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等。
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方面,《意見稿》指出,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的年度內抵償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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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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