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細節暫不宜公開
評審細節暫不宜公開
■ 劉躍華
近期,筆者聽聞一些要求公布評審細節的呼聲,理由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三公”原則。筆者認為,評審情況屬評審專家的個人意見,不代表評審委員會的整體意見。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未強制要求評分標準必須客觀一致,也沒有排斥主觀分值的設定;各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評審標準、投標文件、投標方案等理解不一,給出的分值或意見難免存在差異。若公布評審細節,在一些不明就里的人們看來,可能存在評審不公,甚至成為某些別有用心者惡意質疑、投訴的借口。
也有觀點認為,公布評審細節,能夠進一步提高評審工作的規范性。從這個角度出發,應當予以公布。但筆者認為,如果政府采購的制度設計者只注重程序的規范而忽略了采購結果、物有所值價值目標,這項制度在執行中也會走偏。當前部分地區的采購實踐恰恰表明,人們過于重視程序的規范性,甚至不惜以過程的合規、合法犧牲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在政府采購管理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的當下,應圍繞采購需求和采購結果,落實主體責任,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而這一過程有賴于評審專家的積極作用。
在筆者看來,真正的評審專家,是有學識、有能力、有道德、受人敬重的行家里手,不是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更不是與采購人、供應商勾結,操縱評審結果的逐利者。真正的評審專家眼里容不得半粒砂子,他們會像熟練的繅絲女工一樣“抽絲剝繭”,選出最能滿足采購需求、產品質量和服務俱佳的投標人。
然而,目前各地評審專家狀況并不盡如人意,這與評審專家的征集方式、征集范圍、勞務報酬等因素有關。筆者建議從高校科研單位的現職人員中征集評審專家,對年齡超過法定退休的,原則上不聘用,其中的優秀分子可酌情聘用。同時,加強評審專家的定期培訓和管理,“嚴進寬出”、定期考核,評定出一、二、三級專家,按級別付酬勞。考核不合格者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者,要堅決清退;對自愿退出評審專家庫的,也應允許其退出。
筆者曾參加過一個人口管理軟件采購項目,該項目評審專家均為科研單位的高級工程師。投標供應商有5家,經過資格符合性審查后,按招標文件要求,每個投標人有兩小時的系統演示時間。該項目評審耗時三天,通過看演示、投標文件的比較和評估,最終篩選出對項目理解最深、響應程度最準、最接近采購人意愿的中標人。后來,相關系統成功運行,各方面均較為滿意,也證明了專家評審意見的精準性和正確性,而這些并非簡單公布評審細節所能涵蓋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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