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量不足”的價格分
【案例解讀·案例十八】
“分量不足”的價格分
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值設置應合規
【案情概述】
20××年6月30日,Z招標公司接受采購人某研究院的委托,就該研究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設備采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7月14日,采購人確認了招標文件。同日,Z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了招標公告。7月20日,購買了招標文件的A公司向Z招標公司提出質疑,稱:招標文件的評分辦法中,價格分為20分,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請求Z招標公司調增價格分。Z招標公司收到質疑后,向采購人反映了該情況。采購人認為,本次采購的信息中心設備本身金額不高,而且市場上銷售的設備比較成熟,同檔次產品的價格差距不會太大,但是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售后等工作又比較重要,所以在設定評審因素時,將價格分調低,避免投標人通過提供質次價低的產品來進行惡性競爭。本項目中價格分比重相對較小,服務分比重相對提高,有助于對各投標供應商合理進行綜合評價。Z招標公司根據采購人的意見,向A公司作出了質疑答復。A公司對此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招標文件的價格分比重是否需要調整。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調查發現:本次“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第三章“技術需求”中,寫明了采購標的是較為通用的服務器、磁盤陣列、交換機等設備,但賣方要承擔設備的安裝、調試及售后服務,很明顯本項目為貨物采購。招標文件第二章“評標原則”中規定,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滿分100分,其中價格分20分,商務分20分,技術分30分,服務分30分(安裝、調試及售后服務各占10分)。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中常見的問題,即招標文件中評標方法設定不合理。招標文件是采購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文件,它是投標人據以準備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據以進行評標的依據,因此其各項規定必須清楚、準確,所設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要合理、合法。尤其是評標辦法中的規定,會直接對中標結果造成重大影響,必須科學、嚴謹。而實踐中,由于采購人的需求各不相同、采購代理機構的水平各有差異,招標文件中有關評標辦法的規定也良莠不齊。有些項目的評標辦法設定得較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符合具體項目的實際需求,而有些項目的評標辦法卻存在諸多問題,例如評分標準不夠具體、各部分分值比重不合理、評分標準存在傾向性等。財政部門為有效提高招標文件中評標方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部門規章中明確“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30%。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本項目采購的標的為貨物,按照上述規定,價格分比重應為30%至60%。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沒有遵守這一原則,在A公司提出質疑后也沒有對照法律法規認真檢查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存在較大過錯。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52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30%。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本項目的招標文件違反了上述規定。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第19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本項目違反了18號令第52條的規定,根據20號令第19條的規定,決定本次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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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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