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的進口產品
【案例解讀·案例十九】
受限制的進口產品
采購項目中,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應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示;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
【案情概述】
20××年6月,N管理處委托J招標公司就“電子識別系統”進行公開招標。6月2日,J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同時開始發售招標文件。標書發售期間,共有8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6月22日投標截止,8家供應商均按時提交了投標文件。開標儀式結束后,J招標公司組織了評標工作,由2名采購人代表和5名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共同完成了評標。6月23日,J招標公司得到采購人的確認后,發布公告,公布A公司為中標人。
6月24日,投標人B公司向J招標公司提出質疑:本項目招標文件中并未標明采購的產品必須為本國產品,B公司因所投產品中包含進口產品被認定為無效投標。B公司認為此次評標過程存在不公正現象,評標委員會沒有按照招標文件進行評標,影響了中標結果,要求重新評標。J招標公司回復質疑稱:進口產品供應商不能參與此項目的評標。根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以下簡稱248號文)第五條的規定,此項目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B公司對J招標公司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項目是否允許進口產品參加投標。為此,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及評標錄像等材料。調查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中只是列明了擬采購產品的名稱、數量、詳細技術參數及考核標準,并未規定產品必須為本國產品,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投標。評標錄像顯示,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B公司的投標產品中包含大量的進口產品,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評標委員會經評議認定,本項目只能采購本國產品,原產地為國外的投標產品均不符合本項目采購需求,因此,在評標報告的“評標結果”中認定B公司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活動中涉及進口產品時經常發生的幾個問題。應該說,在本案中,投標人B公司、J招標公司和采購人N管理處均存在不當之處:
一是投標人B公司投標準備不認真,沒有了解政府采購法律規定中最起碼的原則。政府采購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采購本國產品。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必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招標文件沒有標明投標產品必須為本國產品,并不意味著可以用進口產品進行投標,允許進口產品投標須在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示。本案中B公司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不熟悉,盲目選用進口產品投標,導致其投標被認定為無效投標,失去了中標的機會。
二是J招標公司和采購人N管理處編制招標文件不夠嚴謹。招標文件是供應商準備投標、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必須十分清楚、明確,易于理解,才能使投標供應商準確領會采購人的需求,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最大程度地提出適于采購需求的投標方案。本項目中,招標公司和采購人沒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是否允許進口產品參加,雖然這樣的做法并不違法,但給投標供應商造成了可以用進口產品投標的誤解,導致B公司投標無效,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本項目的投標競爭,于采購效果無益。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財政部248號文第5條規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本項目中,采購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應當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B公司所投產品中包括進口產品,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并無錯誤。綜上,財政部門駁回了B公司的投訴。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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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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