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采購人
【案例解讀·案例二十二】
“任性”的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代理機構發現第一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書面向財政部門反映,而不得自行改變評審結果
◆ 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案情概述】
20××年2月20日,A采購人委托M招標公司,就該單位“PC服務器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月22日,M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并發售招標文件。標書發售期間,共有7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3月20日投標截止,4家供應商按時提交了投標文件。開標儀式結束后,M招標公司組織了評標工作,由1名采購人代表和4名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共同完成了評標,按次序推薦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3月21日,M招標公司向A采購人發送了評審報告。4月11日,M招標公司發布中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D公司的中標公告,并向D公司發送了中標通知書。4月14日,A采購人與D公司簽訂采購合同。
4月17日,投標人B公司向財政部門來函反映,稱:A采購人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直接決定其他候選人為中標人的行為違法。A采購人答復稱:B公司投標文件中業績部分存在造假,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由于M招標公司未按要求組織復審,本項目又急需采購PC服務器,A采購人只能自行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D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A采購人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投標業績涉嫌造假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不按照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并與其簽訂采購合同。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及評標錄像等資料。調查發現:3月21日,M招標公司向A采購人發送了評審報告,按次序推薦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隨后,A采購人對B公司進行了公開調查,認為其投標業績造假,于4月7日要求M招標公司進行復審。由于M招標公司未組織復審,A采購人于4月10日以其有權確定中標人為由,自行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D公司為中標供應商。4月11日,M招標公司按照A采購人的要求,發布中標人為D公司的中標公告,并向D公司發送了中標通知書。4月14日,A采購人與D公司簽訂采購合同。
關于A采購人認為B公司業績造假的問題,經審查,B公司提供的業績材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幾個相關問題:
一是采購人未在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本案中,M招標公司于3月21日向A采購人發送了評審報告,按次序推薦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截至3月29日5個工作日期限屆滿,A采購人未確認采購結果,該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采購人不得要求評審委員會違法重新評審。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業績可能造假不屬于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A采購人以此要求M招標公司組織重新評審的做法違反了該規定。
三是采購人不得自行改變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選擇中標人。如果采購人發現第一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本案中,A采購人自行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
四是采購人應按照法律及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實踐中,采購人、代理機構往往通過隱瞞采購信息、改變采購方式、不按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等手段,達到虛假采購或讓內定供應商中標的目的。因此,采購人應依照采購文件確認的標的、數量、單價等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B公司進行整改,督促其簽訂采購合同。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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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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