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能要求廠家代為履約嗎
【實務探討】
持有廠家授權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履行合同時因種種原因無法供貨,那么——
采購人能要求廠家代為履約嗎
■ 沈德能
貨物類采購中,產品制造廠家一般不直接參加采購活動,參加者多為其代理商或經銷商。采購人希望購買到的貨物來自合法的廠家,享受廠家提供的售后服務,故而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代理商或經銷商參加采購時,必須取得廠家出具的投標授權書和售后服務承諾書(以下簡稱廠家授權),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然而,現(xiàn)實中不斷出現(xiàn)中標、成交供應商持有廠家授權,履行合同時卻無法交貨或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
筆者曾遇到一個案例:某采購中心接到了采購人提交的合同履約情況反映函,稱在某網絡設備采購項目中,因產品制造廠家A集團與中標人B公司之間有代理合同糾紛,A集團不向B公司提供該項目的投標產品,導致B公司不能按時交貨。采購人認為,在B公司的投標文件中,A集團為B公司出具了投標授權書和售后服務承諾書,必須履行其承諾,承擔提供合法合格貨物的責任,因此,要求采購中心責令A集團直接向采購人交貨,否則追究A集團的法律責任。那么,采購人或采購中心是否可以直接追究授權廠家的責任,并要求授權廠家交貨履約?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涉及民事責任承擔問題,需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解決。
《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
1.《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胺傻钠渌?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在民法原理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債的相對性”,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表述。債權人只能請求特定義務人即債務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不能請求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依據債的相對性原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合同的民事主體,因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而享有債權,有權利請求采購合同的特定義務人履行合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規(guī)定,與采購人相對的特定義務人就是簽訂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就是說,采購人只能請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請求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履行合同義務。
反之亦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相對的特定義務人是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只能請求采購人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請求債權人之外的其他人履行合同義務。
2.《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原理中債的相對性,體現(xiàn)到合同中,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相對性,指合同只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中的請求,也不能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中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合同的相對性包含: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中的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fā)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
(2)合同權利義務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中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第三人并不享有;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中的義務。合同權利與義務僅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僅指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依法訂立的政府采購合同,只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其他人沒有法律效力。
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前述案例中,盡管在B公司的投標文件中,A集團為B公司出具了投標授權書和售后服務承諾書,但由于A集團沒有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是該項目政府采購合同的當事人,不享有采購合同中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采購合同中的任何義務,因此,采購人無權請求A集團根據采購合同交貨履約。
《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筆者認為,此條是關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延續(xù)——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其他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合同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只能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或中標、成交供應商只能要求采購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是由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外的其他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人不對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承擔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前述案例中,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采購人和B公司。A集團與B公司之間有糾紛,導致B公司無法從A集團拿到貨,不能按時向采購人交貨。B公司的違約是由于A集團的原因造成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B公司應對采購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采購人應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不能把違約責任轉移給A集團,采購人也不能直接要求A集團承擔違約責任。至于A集團與B公司之間的代理糾紛,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另一個合同糾紛,應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二者之間的代理合同約定來解決。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產品制造廠家為中標、成交供應商出具廠家授權,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時,采購人及其授權的代理機構依法不得直接追究授權廠家的責任,也不能要求授權廠家代替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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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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