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節能還需制度先行
◎本報記者梁爽
近日,國務院組織召開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并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要在6月中旬前出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并對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給予支持。
記者就此連線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他告訴記者,實際上今年4月份中央有關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就提出了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具體內容包括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以及明確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并鼓勵金融機構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如果政府在扶持節能服務產業時使用了財政資金,那就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政府采購制度。”何紅鋒認為,如果財政資金是由財政直接交由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使用,則選擇節能服務公司的行為本身就是政府采購。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資金是由政府客戶使用的,也應當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選擇節能服務公司。
而一旦以合同能源管理為代表的節能服務產業納入政府采購,不僅意味著這一產業快速發展時代的來臨,還會促進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另外,對于普通消費市場,則會相應地帶來更多優良、低價的服務。
面對記者提出的“以節能服務目前的產業狀況而言,將其納入政府采購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提問,何紅鋒認為,建立完備的政府采購制度,比將財政資金直接交由節能服務公司使用更加可行。
“實際上這種操作在現有的制度層面也并無障礙。”何紅鋒補充說,“采購主體屬于政府采購主體,資金屬性符合要求,節能服務產業又屬于服務采購,在政府采購的范圍之內。”對于可能存在的障礙,何紅鋒認為主要是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政府往往希望把資金交給本地的公司,甚至是負有完成政府投資項目職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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