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令的17個創新亮點速覽
87號令的17個創新亮點速覽
■ 張聯成
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發布后,經與此前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對比,筆者發現,87號令有以下突出的亮點。
亮點1:明確屬于地方預算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確定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第四條)。
亮點2:要求采購人加強政府采購招標活動的內控管理,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此外,進一步規定,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六條)。
亮點3:列明了采購需求應主要包括的七項內容。包括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第十一條)。
亮點4:明確邀請招標方式供應商名單產生的三種方式,增強了采購人的自主權。即通過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采購人書面推薦,隨機抽取包括“抽簽” (第十四條)。
亮點5:明確六種規模條件不得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十七條)。
亮點6:新增被認定為串通投標、投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包括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第三十七條)。
亮點7: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工作的十項具體職責(第四十五條)。
亮點8:明確評標委員會不再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進一步強化了評標委員會的五項職責(第四十六條)。其中,第一項職責屬新增內容,要求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亮點9:明確評審專家的管理權限在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主管預算單位(第四十八條)。
亮點10:新增對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處理的規定。即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無法及時補足的,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第四十九條)。
亮點11: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應提供書面說明證明其合理性。若不能證明其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第六十條)。
亮點12:明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七種禁止行為,規定五種行為評審意見無效(第六十二條)。
亮點13:補充規定四種情形以外不得修改評標結果。即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第六十四條)。
亮點14:可邀請落標供應商參與采購項目的驗收(第七十四條)。
亮點15:“主管預算單位”有了明確定義,即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八十四條)。
亮點16:明確時限從次日開始計算。對87號令中的時限計算方式進行了統一,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五條)。
亮點17:進一步明確“以上”“以下”“不足”的內涵。明確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第八十六條)。
(作者單位: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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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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