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需求論證 提采購效率
抓需求論證 提采購效率
國采中心發布《采購項目需求論證辦法》,保障采購需求合規、完整和明確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報道 日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對外發布《采購項目需求論證辦法》,對采購需求論證的定義、方式、范圍和程序等相關事宜予以了明確。旨在進一步明確采購需求論證環節各方參與者的權責,規范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組織需求論證的操作流程,增強程序性和實操性,減少因采購需求不合理而導致項目廢標、質疑投訴等后續問題,著力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
據了解,為落實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采購需求的合規、完整和明確,保證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采購人的權益,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新出臺的法規政策對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提出的明確要求,以及對加強需求論證和社會參與作出的具體規定,國采中心為做好相關政策的細化落地工作,制定《采購項目需求論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7月2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5年12月15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采購項目需求公示論證辦法》。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國采中心作為中央國家機關集采機構,被賦予了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采購需求論證的職責。同時,結合新政策制度對采購需求論證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業務實踐亟需規范明確相關組織方式及程序,我們為落實好政策的新要求,針對原《辦法》在實踐中凸顯的問題,在制定《辦法》時與政府采購新規進行了有效對接,提高了需求論證的可操作性和靈活性。”國采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共包括18條內容,主要包括需求論證的定義、方式、范圍、程序等。在緊密結合采購業務實踐的基礎上,明確了采購需求論證的適用范圍及責任主體。尤其對強制論證或酌情論證范圍也進行了明確。同時,《辦法》提出了規范論證程序、減少論證環節、靈活選用論證方式的要求。針對不同方式梳理對應論證程序,并提供論證結果最終解決方案,避免循環論證、無效論證,讓采購相關方發揮各自作用,助力采購需求合規、完整、明確。
其中,《辦法》具體規定;需求論證是指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委托國采中心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方意見,采購人承擔采購需求確定的主體責任。同時,對于靈活選用論證方式,《辦法》明確了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和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三種主要論證方式。具體方式不設優先級,可根據項目特點,靈活選用。采購人未采納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方式獲得的修改意見,且未提供充足證明材料佐證其采購需求合理性的,應當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涉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對于采購需求較為復雜、性質特殊,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較高,及國采中心認為確有必要的等,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之一情形的采購項目,均可進行采購需求論證。
同時,《辦法》明確了論證結果的處理方案。實踐中,采購人拒絕采納論證修改建議的問題普遍存在,為切實解決業務處特別是采購項目經辦人的壓力,提升項目進度,防范“傾向性需求”造成的項目風險,《辦法》明確,對于采購人拒絕修改需求時,采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思路。當拒絕修改的需求已經論證存在違法性或明顯不合理性時,采購人可選擇由所在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來函確認,或者報請財政部門同意。一般性需求修改建議由采購人自行斟酌,采購人作為需求的責任主體應對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擔風險責任。并明確需求論證僅進行一輪,保證效率,避免循環論證。此外,針對不同方式梳理對應論證程序。《辦法》明確,重點根據采購實踐,分別對其流程進行簡化和優化。對于組織專家論證項目的具體要求,《辦法》也予以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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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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