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評標指標,可以這樣做
設置評標指標,可以這樣做
■ 孫志濤
實踐中,常有一些供應商質疑或投訴代理機構,認為采購項目的評標指標設置得不夠科學、合理,導致評標結果有失公平。筆者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幾十年,發現不少代理機構無論是為誰代理采購業務,也無論采購項目如何,評標指標卻千篇一律,操作下來,評標結果自然不甚理想。如何科學、合理地設置評標指標,筆者談談自己的觀點。
評標指標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是不能滿足采購人的實際需求。采購人是采購項目的發起者,根據其工作職責或業務需要,一般會提出一些特定的條件和要求。代理機構在確定評標標準時,應將采購人的實際需求作為評標因素重點考慮。否則,必然導致采購到的產品或服務難以滿足采購人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評標結果不夠客觀公正。對不同的采購人來說,即使是相同的項目,在標的配置、參數、性能等方面也可能有不同要求,或側重點不一致。如果代理機構不加區分地對任何采購項目都使用相同的指標,勢必使那些本來可能更加貼近采購人需求的供應商失去中標機會,從而使評標工作喪失了公正性。
嚴格審定評標指標
首先,應全面收集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提出的條件和要求。如:采購標的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指標、技術和配置?在售后服務方面有何特殊要求?代理機構應向采購人全面收集這些信息,才能在具體采購活動中貼近采購人的需求,準確把握評審工作的方向。
其次,科學篩選,嚴格選擇合法、有效的評標因素。采購人從自身需要、喜好等出發提出的需求,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如,采購人變相指定產品品牌、排斥外地供應商、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資質設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等。還有個別采購人追求產品的多功能、高配置,甚至要求采購進口產品等。這些都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因而,代理機構有必要對采購人提出的各種需求進行過濾,剔除不合理的成分,篩選出符合采購人職能需求的部分,并綜合考慮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產品配置、性能、技術參數等,進行必要的指標修改,作為最終的評標指標。
再次,合理確定各評標指標的權值。確定各項評標指標后,還要根據這些指標對評標結果的影響程度進行排序,以具體分值(即權值)比例來反映每個指標因素對評標結果的影響程度。對起核心和關鍵作用的指標,要重點考慮,并賦予較高權值;對影響不大的指標,可賦予較低權值。
最后,評標指標必須公開。這里特別提醒代理機構,評標指標未經公開,不得作為評標標準。《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要求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同時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這就要求招標文件中必須完整、準確地列出評標標準。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因此,在已公開發售的招標文件中,凡沒有明確載明的評標指標,均不能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中使用;在評審過程環節,任何人也不得輕易變更評審指標。
(作者單位:中天世紀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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