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統一辦公設備家具購置“三標準”
本報訊 記者田冬梅報道 今后,浙江省省級行政單位購買辦公設備和家具配備將執行統一的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
為加強省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管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浙江省財政廳于日前出臺了《關于印發省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該省省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的實物量標準和預算標準作了詳細規定,明確此標準將是省級預算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部門編制預算和財政部門審核預算的相關依據。
根據《通知》,標準共涉及到電腦(臺式、便攜式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多功能一體機、空調等13類辦公設備以及辦公桌椅等滿足省級行政單位行政辦公基本需要的通用類辦公設備家具。對于未列入本標準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購置,則按照與省級行政單位履行職能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
《通知》規定,省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等3部分。其中實物量標準實行雙向控制,一是按工作人員級別和內設機構數設置標準。省級以上領導按需要配備,其他人員按照廳級、處級和處級以下3個級別進行劃分。二是按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設置標準。其中,普通辦公桌椅處級以下1人1張,價格上限標準分別為1000元、200元,中檔辦公桌椅處級領導1人1張,價格上限標準分別為1500元、400元,高檔辦公桌椅廳級領導1人1張,價格上限標準分別為2000元、600元,使用年限標準統一為10年。臺式電腦的價格上限標準為6000元/臺,A4打印機為2500元/臺,多功能一體機為45000元/臺,傳真機為2100元/臺,使用年限標準為6年。
《通知》強調,實物量標準是在兼顧各種需要情況下,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最高數量限制標準,不是必須達到的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也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價格上限,應當在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功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節約經費開支;使用年限標準是通用辦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使用效益。同時,購置具有日常辦公功能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家具的,應相應減少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數量。
此外,對于該標準實施前已經超標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可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標準時,方可按照該標準規定進行正常更新購置。違反本標準規定超標購置資產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省財政廳也將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更新和調整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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