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財政部門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 康佳
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這本是個常識性問題。然而,實際操作中卻并非如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剖析,正本清源、掃除錯誤認知。
財政部門人員現場監標無法律授權
首先,《政府采購法》賦予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的職責。須知,職責的履行是以“依法”為前提的。當前,政府采購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均未規定財政部門人員可進入評標現場進行監督。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 的原則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進入評標現場是沒有法律授權的,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有觀點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財政部門有權隨時隨地對任何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任何行政監督權都有其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的授權。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必須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否則便是違法行為。那種“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不受限制的監督管理,是錯誤的。
對此,《政府采購法》第八十條明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墩少彿▽嵤l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八十二條也明確,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次,財政部門對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的監督屬事后監督,而不是現場監督?!稐l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該條明確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報告”制度,而不是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標現場進行監督。財政部門在接到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報告后,方可啟動對評標行為的監督。
再次,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在評標現場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87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具體職責包括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等。據此可知,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而不是財政部門的職責。
最后,87號令第六十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就包括財政部門人員。
正確處理“權”和“法”的關系
《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所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應樹立“法治思維”,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處理好“權”和“法”的關系,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第一,依法用權,前提是把握好權力邊界。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權同樣如此。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日漸完備,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范圍較為清晰,哪些是財政部門該管的、怎么管,哪些是不該管的,都有一系列明確規定。按照“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財政部門有關人員要自覺在法律的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的籠子里用權。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履行分內的職責,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克服懶政怠政、不作為;另一方面,要嚴守權力邊界,按照權力清單用權、按照法定界限用權,堅決防止亂作為、濫作為。
第二,依法用權,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為官之本、用權之要。當前,部分干部用權不公、以權謀私,引發了社會公眾的極大不滿。如果把公權異化為私權,權力就會變質,公平正義更是無從談起。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情與法、利與法、權與法的關系,做到公正用權、公平處事,不因私利拋公義、不因私誼廢公事。那些企圖把政府采購事業干成自家產業、利欲熏心的人,要堅決清理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的隊伍。
第三,依法用權,還要自覺接受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也應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應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政府采購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這是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舉措。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也應習慣于在“聚光燈”下行使權力,習慣于在“放大鏡”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方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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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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