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不再“束之高閣”
【觀點】
讓政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不再“束之高閣”
■ 宋軍
在近年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筆者發現,很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于如何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知之甚少,尤其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措施,確保這一政策落地。
一是預算預留。在政府采購預算中為中小企業預留一定的份額,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規定。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主體。《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明確,采購人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采購人應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消除門檻。《暫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即將于今年10月實施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也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然而,實際操作中,一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出于對中小企業的不信任,往往以各種理由設置門檻,將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對此,應徹底消除門檻,特別是防止采購人以“特殊行業”“特定條件”“特定要求”為由,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是評審優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同臺PK往往處于劣勢。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四是鼓勵聯合體投標。一方面,中小企業要學會“抱團”開拓市場,優勢互補、強強聯合;另一方面,采購人要鼓勵中小企業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依法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
五是允許分包。《政府采購法》規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履行采購合同時,對其中某些不具備優勢的部分,經采購人同意,可轉包給更專業的第三人完成,這也有利于提高采購效果。所以,應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六是金融支持。融資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有關部門應充分考慮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支持。同時,引入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金融部門要發展“政采貸”產品,對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撐。
七是培訓指導。目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之所以難落地,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中小企業自身對政府采購政策不了解,對依法維權的手段不熟悉。因此,政府采購行業協會、中小企業協會、經信委和招商局等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中小企業的人員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幫助其更好地理解掌握政府采購政策。依據《政府采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企業供應商享有多項權利,包括知情權、平等參與權、選擇權、表現權、詢問質疑與投訴權、價格折扣權、聯合和分包權等。中小企業供應商只有知曉了自身的權利,才能維護權利。
八是聯合督導。聯合督導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落地的有力保障。相關職能部門要履職盡責,督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如,財政部門要督促采購人在編制預算時為中小企業預留份額,要加強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政府采購法》《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條款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經信委要對中小企業進行培訓指導等。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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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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