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過后誰來問責
■文心
6月27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作了201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的審計工作報告,報告披露中央39個所屬單位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涉及采購資金7.57億元。
綜觀今年的審計報告,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大致包括規避政府采購、規避公開招標、規避集中采購、規避會議定點采購、擅自采購進口產品、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超標采購等,其中,以規避政府采購行為為最,規避集中采購和公開招標行為次之。與去年相比,違規行為的類別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唯一不同的是違規單位數量多了近一倍,涉及的資金額少了近一倍;中央單位本級違規行為少了,二級預算單位的違規行為多了。
這些經審計報告披露出的似曾相識的政府采購問題,為什么年年披露、年年整改,還是有那么多單位和部門屢審屢犯,原因到底在哪里?
筆者認為,審計之后的問責十分重要。簡言之,繼審計報告之后,還需要公開一份問責清單和整改清單,包括是否對政府采購違規問題進行了處理和整改,整改結果如何等細節。
從2005年的審計報告開始,政府采購問題作為重要的審計內容被列入其中,然而至今為止,很少看到關于這些違規、違法行為詳實的查處和整改通報。不同單位對政府采購問題的整改、處理等情況的信息是“碎片化”的,公眾無法全面、詳細地了解政府采購違規問題的整改情況。
例如,2008年審計署公布了國家旅游局所屬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同時以該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和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參與該局2000萬元旅游宣傳品制作項目的公開招標,該服務中心投資興辦的公司在參與該項目投標時利用篡改的資料成為中標單位。2009年,審計署公布了四川省測繪局某項目公開招標的情況,該局所屬2家單位參股的公司中標,評標委員會中有2人來自該局所屬單位,中標公司還在投標材料中編造公司人員、設備及業績情況;環境保護部所屬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某項目采購,讓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中標;所屬衛星環境應用中心某工程招標項目,被投標人以串通投標方式中標。這些問題的最終處理結果公眾無從知曉。
誠然,問責的權力不在審計部門。但是如果能夠建立一個統一公布問責情況的平臺,讓政府采購違規單位和相關監管部門定期公布整改情況,告訴公眾39個部門涉及的7.37億元政府采購違規資金,哪些屬于制度層面的問題,制度是否進行了修改完善;哪些屬于個人行為問題,處理結果如何。如同每年“兩會”過后,主管部門要對建議、提案進行答復,如果相關部門能對審計出的政府采購問題整改情況進行集中通報,對審計報告進行回應,也不失為一種“借力”推動改革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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