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惡意低價中標”的可行措施
【理論探討】
應對“惡意低價中標”的可行措施
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意識,注重采購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管理,加強對供應商、代理機構等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
■ 杜世榮
近年來,政府采購惡意低價中標事件時有發生,引發了公眾的負面評論,損害了政府采購形象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為遏制這一現象,推動“物有所值”采購目標的實現,各地制定了種種政策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筆者就如何有效預防惡意低價中標談談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準確理解評標方法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該評標法雖以價格為唯一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但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即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全部實質性要求” ,而不是純粹的低價中標。
綜合評分法,則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主要考察投標人的綜合實力,價格只是評分因素之一,價格分僅占總分值的部分權重,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采購需求在分值權重占比區間內進行量化設置。
正確運用評標方式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由此可見,最低評標價法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首先,適用于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標準不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并不適宜采用此評標方法;其次,需通過文字等形式把技術、服務統一標準體現出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要將關心的指標列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并進行不會引發歧義的詳細描述,否則供應商的理解不同,報價就會出現較大差異;最后,非實質性條款的偏離不能作為對供應商的否決依據。
綜合評標法未明確適用范圍。從招標實踐來看,這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種評標方法,評審因素一般包括價格、商務、技術和服務四部分,需用折算后的分值體現,以包含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響應程度等多項評分因素評標總得分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
不同的采購方式下,貨物和服務綜合評標法規定的價格分值權重區間不同。目前社會輿論抨擊的“低價中標”“惡性競爭”現象大都來源于最低價評標法項目,僅有一部分來自于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權重設置不合理的項目。
在筆者看來,最低評標價法本身沒有錯,只因其程序便捷、效率高而被“濫用”。采購人、代理機構須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性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和評標方法,除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外,原則上都應使用綜合評分法。
細化明確采購需求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從采購需求制定和履約驗收把關兩方面進行了明確,要求加強“一頭一尾”管理,采購人應充分落實主體責任。筆者認為,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應合規、完整、明確,準確表達出采購標的的實質性要求,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應當量化。采購需求應包括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包含采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內容。必要時,應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也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采購需求切忌模糊不清,言而不盡,否則會給部分供應商以可乘之機。
嚴格規范履約驗收
實踐中,重采購立項和采購過程、輕合同驗收的現象普遍存在,采購人驗收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只是清點數量及目測形式的驗收。
首先,采購人是履約驗收的主體責任人,需提高對履約驗收重要性的認識。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行組織驗收,或委托代理機構組織驗收,但委托驗收不能免除采購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次,采購人應當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由熟悉掌握采購需求、技術需要的人員和有關紀檢、財務、項目使用人等共同組成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明確履約驗收時間、方式、程序等內容,對照合同約定逐一檢查需求核對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出具驗收報告??紤]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人員的專業水平,必要時可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驗收結果應當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
再次,采購人在履約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適用《合同法》。
最后,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業務指導,并將履約驗收結果與項目績效評價、項目用款申請有機結合起來。
共建共享信用懲戒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維系社會經濟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準繩。信用懲戒,就是通過每次政府采購活動前的信用查詢,讓失信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當前,政府采購信用建設正逐漸加速。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是政府采購的工作內容之一。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此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對弄虛作假、不守信用等行為應相互監督,并及時將其失信行為信息反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任何對失信行為的妥協、不作為反過來都會助長失信歪風,有悖于政府采購原則。
不斷學習提升能力
政府采購事關采購機構、采購人、供應商及社會大眾等各方利益,涉及復雜的采購技術知識、廣泛的商品知識、法律法規制度,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高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提高政府采購從業者素質,一是按照中辦國辦“誰執法誰普法”的意見要求,財政監管部門要對政府采購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及時將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傳達到位;二是強化考核檢查,通過年度考核、專項檢查等手段,及時發現問題,完善總結,促使采購當事人不斷加強學習,提升業務能力,提高采購文件編制水平;三是鼓勵代理機構發揮特長,走專業化、差異化道路,術業專攻,提高專業化代理水平。
(作者單位:江蘇省丹陽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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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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