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號令體現政采立法進步
【聚焦94號令】
94號令體現政采立法進步
■ 黃民錦
無救濟則無權利。政府采購活動涉及多方主體、多個對象,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以及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及時的矯正和救濟,財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從立法理念、法律架構、具體條款上構筑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機制,對保障政府采購活動健康有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立法理念明確,立法技術先進
94號令摒棄了將供應商質疑、投訴分為兩個辦法制定的立法思路,而是沿襲上位法規定的質疑為投訴之前置條件,對質疑、投訴爭議中形成的涉及處理要件作統一規制。這樣一來,不僅簡化了立法事項,減少了立法篇幅,還有效降低了行政成本。對于希望借助質疑或投訴來維權的供應商來說,也不必分別查閱兩個辦法,這是94號令值得可圈可點之處。
94號令第五條首先規定,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從而明確采購人是供應商質疑答復的主體。在這一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如何理解采購人是質疑答復的責任主體呢?筆者認為,這主要體現在采購人對質疑答復的事實依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上。今后,采購人不能再當“隱身人”,把質疑答復的責任全部推給代理機構;代理機構也不能全然以采購人的身份自居,履行質疑答復的全部職責。
細化操作措施,實用性強
具體可從以下條款分析。
94號令第七條第一款明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并作為接收供應商質疑函的途徑;第八條第一款中,關于供應商委托授權書的內容中,增加了期限要求和“相關”事項,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條。
關于聯合體投標如何維權,94號令第九條明確,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該條規定解決了實踐中供應商以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由誰發起質疑投訴、責任如何分配的爭議。
在質疑提交的法定條件、時間期限、提交形式等方面,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的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明知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筆者認為,該條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相比主要有四點變化。其一,依據確認供應商訴訟的誠實推定權,將20號令提出的“合法權益”改為“權益”,相應地擴大了供應商訴權。因為如果界定為合法權益,在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進行調查前,供應商難以單方面確定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取消“合法”這一表述后,供應商可依據自己的判斷認為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既可提起質疑,也可杜絕采購人、代理機構以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未導致供應商權利受到損害為由拒絕受理供應商的質疑。此條與94號令第十三條關于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并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規定相呼應,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拒收質疑函的法律后果,解決了實踐中采購人、代理機構以種種理由拒收供應商質疑函的問題。其二,明確提出質疑的時間為知道或明知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三,明確質疑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其四,明確質疑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提出。
94號令第十一條明確了可質疑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和質疑對象。一是質疑供應商應為參加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二是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對該文件提出質疑;三是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在獲取采購文件或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7個工作日提出。該條解決了處理質疑實踐中潛在供應商能否提出質疑、在哪個環節可以提出質疑的爭議。
第十二條明確了供應商提交質疑函的內容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第三十九條明確質疑函和投訴書應使用中文,具體范本由財政部制定,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對質疑和投訴內容和格式上的統一。
第十六條明確了質疑處理的情形,尤其強調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細化了財政部門駁回投訴的四種情形。一是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是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三是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四是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要求,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終止投訴處理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增加了監督部門的告知義務,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針對采購實踐中財政部門疏于保存送達證據材料,或者送達材料書寫不規范,如僅在快遞郵件封面上注明“材料”,未寫明“投訴處理決定書”具體名稱等問題,94號令第三十五條明確要求,財政部門應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明確違法后果,力促權責對等
94號令第三條明確,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章專門列出“法律責任”一章,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投訴人、財政部門的違法違規情形及具體處理措施予以明示。如,其第三十六條規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或對質疑不予答復或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以及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的,由財政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處分通報等行政處罰。第三十七條列舉了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三種情形,并規定存在三種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亦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此規定可有效減少供應商濫用投訴權的現象。
(作者單位:廣西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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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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