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采購文件中增列供應商質疑須知
可在采購文件中增列供應商質疑須知
■ 周景超
即將于3月1日實施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對完善供應商救濟途徑、提高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效率等具有重要意義。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今后,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政府采購文件時,可在“投標人須知”部分增加“供應商質疑須知”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的責任義務,強化對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
具體來說,供應商質疑須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質疑須知概述。對一些關鍵詞應進行準確定義,不能使用“相關”“類似”“同類”等含糊用語;對合格質疑人的文字描述更應表述嚴謹。如,“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代理人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等。
二是質疑提出的時間要求。94號令明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筆者認為,質疑有效期的時間應當準確,若采用郵寄方式的,應載明以郵戳時間為準;采用電子郵件的,應為供應商實際下載采購文件之日。
三是編寫質疑函的要求及格式。采購人應按照94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編寫質疑函的標準文本。質疑函應包括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事實依據;必要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的日期。其中,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必要的證明材料,則應理解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既包含事實依據又包含法律依據以及能夠支持其質疑請求的文字要求。
四是質疑函的接收形式。這部分內容應完整明確,表述嚴謹,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其中,接收方式可包括郵寄遞送、電子郵件、直接送達等。
五是質疑答復的時間。根據94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據此,供應商質疑須知中也應載明質疑答復時間。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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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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