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調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
【業內動態】
財政部調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作出調整,下放名錄管理權限。
通知明確,2018年3月1日起,財政部不再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事宜,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辦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工作。此前已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央主網(以下簡稱“中央主網”)進行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名錄管理權限將于3月1日調整至其工商注冊地省級財政部門。
在補充完善登記信息方面,通知提出,財政部將于3月1日前完成名錄登記系統升級改造,并以短信、系統提示等方式統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按照《辦法》規定補充完善專職從業人員、自有場所設施情況等登記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相關登記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及時告知審核結果。5月1日起,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為進一步規范名錄登記管理,通知指出,名錄登記系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代理機構唯一標識。總公司已完成名錄登記的,分公司無需重復登記。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代理機構進行梳理分類,名錄中不再單獨列示分公司。
據了解,《辦法》對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支付、收費情況的信息公開等作出明確規定,為進一步落實相關規定,財政部已根據《辦法》第十五條有關要求,對中國政府采購網采購公告發布系統數據接口規范進行調整,并在中央主網發布。通知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本地區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模板及數據接口規范,隨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代理費用收費標準及金額。
針對嚴格落實政府采購行政處罰結果,通知強調,名錄登記系統將與中央主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進行關聯。對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從名錄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發布和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處罰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
財政部還在通知中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機構做好政策解釋和相關服務工作,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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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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