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接收處理供應商質疑效果更好
分段接收處理供應商質疑效果更好
■ 陳仕偉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94號令第五條規定,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基于對94號令的學習和多年的工作實踐,筆者建議代理機構與采購人分段接收、處理供應商質疑。在政府采購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代理機構應把握好四個環節。
接受采購委托前:準確界定采購人與代理機構接收、答復質疑的范圍
當前,政府采購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資質要求、技術指標、參數、評分辦法等的質疑較多。過去,代理機構接收質疑后一般轉交采購人回答,再根據采購人回答的內容回復供應商。但有的采購人經常堅持己見,以各種理由搪塞供應商提出的問題,導致供應商不滿。94號令明確了采購人承擔質疑答復的主體責任,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資質要求、技術指標、參數、評分辦法等質疑可由采購人直接接收、答復;對采購文件中其他內容以及采購過程的質疑,則可由代理機構接收、答復。
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采購項目,應依法依規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一是明確采購人有調查核實供應商質疑并提出回復、處理意見的權利;二是明確采購人依法接收、處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技術指標、參數、資質要求、評分辦法等內容提出質疑的義務。三是采購人授權代理機構接收、處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技術指標、參數、資質要求、評分辦法等內容及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質疑。
發布采購文件:告知供應商接收、處理質疑的相關事項
94號令第七條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項目評審實施環節:協調對接質疑處理事項
采購人依法依規接收、處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技術指標、參數、資質要求、評分辦法等內容的質疑,這是切實可行的。然而,采購人在接收質疑后可能不告知代理機構,導致信息不對稱,影響采購項目順利推進。建議代理機構主動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發出后,定期與采購人代表聯系,及時了解采購項目有無質疑情況。二是在處理質疑過程中,如果采購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代理機構要積極提供幫助。三是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代理機構應協助采購人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四是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代理機構應協助采購人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作者單位: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