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評審中應摒棄“數合同個數”的做法
【實務探討】
項目評審中應摒棄“數合同個數”的做法
■ 馬紅軍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分析評價供應商所提供的案例與所評審項目的類似程度時,有三看——看業務、看技術、看規模。而不同的評審專家在理論知識、實踐經驗和看問題的角度等方面也不盡相同,因此,其對供應商所提供案例與評審項目的類似程度會有不同看法。比如,對同一問題,可能出現“同類”“類似”“相關性較強”“相關性一般”“相關性不強”“不相關”等判斷,所對應的分數也就產生了差異。可見,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類似業績”應該是“主觀分”,而不是“客觀分”。
實際操作中,“類似業績”在多數情況下為什么會成為“數合同個數”的“客觀分”呢?筆者認為,首要的原因是這樣處理起來較為方便。其次,大部分評審項目的情況比較明確,中標候選人各方面的優勢也比較明顯,“類似業績”對評審結果影響不大,一些評審專家沒有“較真”。然而,如果投標供應商競爭激烈,尤其是當各供應商的比較優勢聚焦到“類似業績”上來時,“數合同個數”就會破壞評審的公正性,導致評審結果的不合理,進而給采購人帶來損失,埋下各種隱患。
基于此,筆者認為,應摒棄簡單粗暴的“數合同個數”的做法,對“類似業績”可采取下表所示的方式進行打分。為便于說明問題,假定類似業績分總分為10分,且業務分最多占4分,技術和規模各占3分。當然,也可根據項目特點,為業務、技術、規模設置不同的分值權重,以滿足評審需要。
(作者單位:上海金斑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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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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