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細化代理機構備案要求
【業內動態】
寧夏細化代理機構備案要求
本報訊 寧夏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當地備案的有關事項作了細化規定。
寧夏財政廳要求,工商注冊地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的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名錄登記的有關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寧夏分網上修改、完善、確認本公司登記的相關信息。名錄信息修改完成后還需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備案,以便寧夏財政廳及時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工商注冊地不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的,且已經按要求通過工商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申請進入名錄的各代理機構,意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開展代理業務及已經開展代理業務的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應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上重新進行備案。
寧夏財政廳提出,凡具備6項條件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承攬政府采購項目,其中包括: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含檔案室)并達到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具備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相應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的專職從業人員,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具有不少于5名專職從業人員接受過寧夏財政廳、寧夏政府采購協會、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宣傳媒體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并取得證書;在自有場所組織論證、標前會等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會議室和錄音錄像等設施。影像資料隨項目后期檔案妥善保存,便于隨時調取查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寧夏財政廳還明確了需要在寧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的具體備案信息,并強調,這些信息要求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上傳真實、完整、清晰的原件掃描件,并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將暫停其代理業務。如在核實以上信息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阻撓核實工作的,將直接停止其代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
(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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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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